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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責任保險

山東聊城東阿東昌焦化金華鋼鐵公司:環境責任保險公益與強制性

東聊城東阿東昌焦化金華鋼鐵公司:
一、責任保險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承保對象的保險產品。習慣上把責任保險分為以下種類: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東聊城東阿東昌焦化金華鋼鐵公司:近些年來,隨著環境問題的突出以及政府和公眾環保意識的加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屬于責任保險,具有責任保險的一般特征,承保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向第三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此外,環境污染保險具有其特有的兩個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主要是企業,且該企業必須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自己的財產,能以自身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2保險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環境污染侵權受害地域廣闊、受害人數眾多且不確定、賠償數額巨大。一般不確定固定的保險賠付額。有些國家會規定總的賠付上限或者對單一個體的賠付上限。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功能當前,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一)分散企業風險由于環境污染事故影響范圍廣和損失數額巨大的特點,單一企業很難承受。(二)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職能之一就包括社會管理功能,這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上體現得尤為突出。(三)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經濟補償,有效地保護受害者目前我國對于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由于權力機構的復雜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時間得到損失補償,從而甚至激化社會矛盾,而且也會增加國家財政的負擔。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
三、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強制性分析基于以上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該險種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保險產品本身就具有社會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可以被看成是一種社會公眾產品,而責任保險的這種職能體現得尤為明顯,在責任保險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是其中社會性比較強的險種之一。
四、從國外的經驗看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日趨成熟和完善。目前,國外主要由三種運行模式:第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采取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第二種是以美國為代表,采取強制責任保險為原則的保險制度,該強制責任保險主要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種是以英國、法國為代表,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的制度,一般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就環境污染責任投保,但對于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企業則強制投保。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投保方式上應采用以強制保險為原則、以自愿保險為例外的制度。

我國已有28省開展環境責任保險試點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2007年開始試點至今已經8年。環保部有關負責人今日透露,全國已有28省(區、市)開展試點工作,但是,由于企業環境違法成本低,企業的投保意愿不高,目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主要還是依靠政府手段在推行。 由第三方設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技術服務系統今日在京啟動。受環保部法規司司長李慶瑞委托,環保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在啟動儀式上表示,目前,我國經濟處在快速發展期,經濟增長和環境污染之間的矛盾愈加突出,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生態環境保護形勢非常嚴峻,比如重金屬造成的土壤污染,嚴重損害生態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 他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一種用社會化、市場化途徑解決環境污染損害的有效方式,是一種非常高效率的防治方法,能夠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減少污染事故發生,當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能夠迅速應對,及時補償,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的權益,同時也分散企業的經濟壓力。 由環保部力推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始于2007年,經過8年多的探索,有28個省(區、市)開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涉及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電力、醫藥、印染等多個行業。 別濤說,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開展過程中,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坝捎诃h境違法成本低,企業的投保意愿不高,主要還是依靠政府手段推行,而企業投保后,保險公司對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管理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投保積極性?!痹趧e濤看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要發揮其環境保護和社會管理的功能,必須高度重視環境風險評估體系與風險分散體系的建設,注重風險防控和風險評估,健全污染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理、損失損害鑒定、賠償處理等機制,降低企業環境風險的發生概率和損失損害程度。 別濤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技術服務系統的啟動運營,標志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將通過第三方的專業力量有效解決以往推動中存在的技術和服務性問題。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技術服務系統,主要是通過第三方的專業力量有效解決目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推廣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建立專業科學、公平、合理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

論環境責任保險合同之原則

摘要:環境責任保險合同的原則是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重要理論問題。它是貫穿于整個環境責任保險合同制度和規范中的根本準則,體現了環境責任保險的精神。環境責任保險合同包括保險與防災防損相結合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和優先保護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則等五項原則。其各項原則內容除了具有一般保險合同原則特點之外,還具有環境責任保險特點。
英文摘要:the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i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issue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And it is a radical rule throughout the whole contract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which embodies the spirit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include five principles, such as principle of insurance and precaution, 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 of Bona fide Good faith, principle of indemnity, principle of prior to protect victim as third-party.the principles have characters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aside from characters of general insurance contract.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合同;基本原則;內容;闡述
英文關鍵詞: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Fundamental principle; Content

環境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是環境侵權社會化救濟的方式之一。環境責任保險最早出現于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隨著環境責任事故的大量出現和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應運而生。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的環境責任保險業務和保險制度已相對成熟。我國的環境侵權責任保險市場才剛剛起步。 [1]目前,我國正在努力加快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2]研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理論問題對于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艾F代保險是一多目標的制度,自法律之觀點言,保險為一種契約,或為由契約而發生之債權債務關系?!?[3]環境責任保險合同是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核心。環境責任保險合同原則又是貫穿于整個環境責任保險合同法律制度和規范之中的根本準則。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討論之。

一、環境責任保險合同原則之界定

(一)環境責任保險合同原則之內涵分析

1.環境責任保險合同。環境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它不同于一般意義的環境合同,即專門調整生態性物的流轉以及相關關系的合同稱為環境合同。 [4]但它具有合同法原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保險合同法原則的特點。合同法的原則,是指效力貫穿于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之中的根本準則,是指導合同立法、合同司法和進行合同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 [5]

2.關于保險合同原則的概念。一種觀點認為,只存在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不存在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八^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保險法之中的,人們在保險活動中必須遵循的根本性準則?!?[6]另一種觀點認為,存在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保險合同原則是“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遵守的基本原則?!?[7]筆者認為,前者將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等原則視為其上位概念之保險法的原則,其忽視了保險法的兩大分類。保險法依其調整對象的不同性質,被分為保險公法與保險私法。保險公法包括保險業法(也稱保險事業監督法)與社會保險法。保險私法包括保險契約法與保險特殊法。 [8]保險公法并不適用上述原則。后者則忽視了保險合同原則除了訂立和履行環節應遵守外,還有立法及司法環節同樣應被遵守。

3. 環境責任保險合同原則之內涵。筆者認為,環境責任保險合同原則是貫穿于整個環境責任保險合同法律制度和規范之中的根本準則,也是指導和協調環境責任保險合同立法、司法和進行合同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

(二)環境責任保險合同原則之外延分析

1.關于環境責任保險合同法律原則外延的幾種觀點。外延是概念中所反映的具有某些特有屬性的對象。 [9]環境責任保險合同法律原則的外延就是環境責任保險合同法律原則所反映的具有某些特有屬性的具體合同原則。在分析環境責任保險合同法律原則之前,有必要先考察我國保險合同原則。我國學者對合同保險原則的外延有不同觀點。一是認為保險合同原則只有保險利益原則。 [10]二是認為有兩個保險合同原則,包括保險利益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11]三是認為有三個保險合同原則,包括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和近因原則。 [12]四是認為有四個保險合同原則,包括保險利益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補償原則和優先保護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則。 [13]五是認為有五個保險合同原則,包括保險與防災防損相結合原則、最大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近因原則。 [14]

2. 環境責任保險合同法律原則的外延。筆者認為,環境責任保險合同應包括五大原則:保險與防災防損相結合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補償原則和優先保護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則。環境責任保險合同法律原則不包括近因原則。理由分析如下:近因原則,即最近因果關系原則。近因是指風險與損害之間,導致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近的原因。 [15]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具有間接性的特點,若依傳統侵權法的近因理論,則被害人無法獲得賠償。 [16]筆者贊同此觀點,認為近因原則不適用環境責任保險合同。

我國開發環境責任保險的戰略選擇

摘要:環境責任保險是一種新型保險品種,開發環境責任保險有利于保險業的發展、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受害人的權益。國家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對環境責任保險予以干預,根據實際需要選擇環境責任保險的模式,采取差別保險利率、強制保險和由政府給予支持的模式。

關鍵詞:環境責任;強制性保險;商業保險

2006年6月國務院在發布的《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其中把環境責任保險作為一個重點發展領域,這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2005年全國共發生環境污染與破壞事件1406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515(未包括松花江污染事故損失)萬元。這些損失關系到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世界上保險業發達的國家一般都通過環境責任保險來轉移這種風險。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從事保險單約定的業務活動導致環境污染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投保人以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形式,將突發、意外的惡性污染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責任保險是保險業發展的高級階段,它是社會經濟和法律建設逐步發展完善的結果,也是保險業參與社會管理工作的直接表現。近幾十年來,責任保險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成為財產保險中的重要險種。美國的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占非壽險保費收入的50%左右,歐洲發達國家占35%左右。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5%左右(不含汽車責任險),相對于國際平均水平的10%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發展潛力很大,隨著科學發展觀的落實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推進,環境責任保險有著更大的需求。

(一)我國開發環境責任保險的緊迫性

1.環境責任保險是保險公司新的業務增長點。國際保險發展的歷史表明,責任險的發展程度是衡量一國或地區產險業發達與否的重要指標,也是反映產險市場險種結構是否良好的主要參照。責任保險的發展水平是受國家經濟發展制約的,責任保險的需求與第二、第三產業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第二、第三產業占我國經濟的比重正在不斷上升,環境責任保險在我國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目前傳統的有形財產保險市場趨于飽和,處在徘徊不前的狀態。隨著外資保險公司以各種形式進入中國并開始享受國民待遇,外資保險公司和中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中資保險公司在有形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開發達到了一定的深度和廣度,繼續開發的潛力有限,而國內環境責任保險市場還是一片空白,搶占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無疑將為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帶來新的契機。

2.政府減輕財政負擔。如果企業沒有通過環境責任保險轉移責任風險,在企業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國家必須承擔其社會管理職能,國家財政將會負擔最后的責任。2005年,全國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總額為2388.0億元,比2004年增長25.1%,占當年GDP的1.31%,達歷史最高水平,開發環境責任保險,將大大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

3.增加監督主體,加強對環境污染企業的監督。在開展環境責任保險的過程中,保險人從承保計算費率到理賠都是與災害事故打交道,通過掌握環境污染事件的統計資料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和研究;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的嚴重程度能相應的減少保險金的賠付,從而增加保險基金的積累和降低保險費率。保險公司從自身利益出發,也有加強防災防損工作的動力;保險人在對投保人進行檢查時發現有環境污染的隱患,可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方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消除措施,否則由此引起的保險事故帶來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人還可以采取差別費率和費率優待,對多年無賠付的投保人可采用優惠費率,對賠付記錄較多的投保人提高費率,以鼓勵投保人加強防災防損工作。通過開發環境責任保險,增加治理環境污染的參與主體,即保險公司。這樣有利于對環境污染進行積極、有效的監管。

4.保持企業經營的穩定。環境責任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我國生產力水平還不高,企業缺乏全面、系統的管理體系,造成環境質量的不穩定。隨著有關環境責任法律、法規的頒布,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環境責任訴訟案件將會不斷增加。當賠償責任巨大時,企業不僅可能被迫終止生產、銷售,而且可能面臨破產的危機。因此,企業要想提高承擔環境責任的能力,避免環境責任風險對企業經營造成的較大沖擊,投保環境責任保險是將責任風險轉移出去的最好的風險管理方法。此外,投保后的企業還可大膽引進新技術,開發新產品,增強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的能力,使企業生產經營得到穩定發展。

5.公眾環境維權的實現和社會穩定需要環境責任保險。賠償責任雖具有法律強制力,但是它并不能改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受害者所獲賠償額的多寡受到致害人經濟狀況的剛性約束,如果污染侵權企業不具有足夠的清償債務的能力,被侵害者將無法得到事實上的救濟。通過開發環境責任保險,集合多數經濟單位,建立保險基金,使受害人即公眾的利益在承擔環境責任的致害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時得到確切可靠的保障。如果民事賠償不能順利地履行,將會造成很多家庭和個人的焦慮和不安,甚至引發社會動蕩。環境責任保險保證了這種民事賠償責任的順利履行,維護了整個社會的穩定,具有很強的社會管理功能。

(二)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實施油污損害的強制責任保險,作為締約國,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8條第2款規定,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應當持有有效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另外,我國對于海洋石油勘探與開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作業者,已經實行環境責任強制保險。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的保險公司和當地環保部門合作推出了污染責任保險,1991年大連最早開展此項業務。后來沈陽、長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繼開展,但范圍不大,保險規模也很小,只有幾個或十幾個企業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趨勢。有的城市由于沒有企業投保,已處于停頓狀態??偟膩碚f,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試點是不成功的。就整個環境保護領域,還沒有建立起完整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也沒有關于環境責任保險的專門立法,目前我國開發環境責任保險存在很多問題:

第一,我國試點適用的是任意責任保險制度。在任意保險模式下,企業是否投保取決于其自身意愿,不具有強制性。而很多企業為了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造成短期行為,置環境損害于不顧,不愿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第二,保險責任范圍過窄。只把突發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將排污企業正常、累積排污行為所致損害以及污染所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損害排除在外。事實上,由于污染而造成民事賠償的不僅僅限于突發性污染事故,還同樣會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累積性污染事故。

第三,保險賠付率過低。在開始試點情況相對較好的初期,大連市1991年至1995年的賠付率只有5.7%,沈陽市1993至1995年的賠付率為零,遠遠低于國內其他險種50%左右的賠付率,而國外保險業的賠付率大多為70%~80%。保險責任范圍過窄,風險就相應減少,這是賠付率過低的直接原因,同時也使得企業不愿投保。

第四,保險費率過高。我國的污染責任保險費率是按行業劃分的,最低費率為2.2%,最高為8%,而其他險種一般只有千分之幾的費率。過高的費率使企業負擔過重,無法調動其投保的積極性。

第五,我國的環保法規不夠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再加上執法不嚴,對排污者客觀上沒有形成壓力。雖然污染環境造成了損失,卻很少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我國很多排污企業都是地方的利稅大戶,對當地的財政有重大影響,地方政府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往往對企業的污染行為網開一面,造成排污者很少有憂患意識,認為進行環境責任保險無關緊要。

(三)我國開發環境責任保險的戰略選擇

1.在發展步驟上應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發性的環境侵權行為,待條件成熟時再承保持續性的環境侵權行為,通過漸進的方式構建我國二元化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就環境侵權而言,根據環境侵權的原因可以把環境侵權分為突發性的和持續性的兩種,突發性環境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在事故發生前一般沒有明顯的癥狀,但一旦發生,就即時造成損害,受害人也能發現受害之所在,且能比較容易對損害作出認定;而持續性的環境侵權延續時間長,甚至是多種因素復合累積之結果,特別是在環境法律法規因遷就經濟發展和技術落后的現狀而放寬環保要求的情況下,其損害的發生往往存在著必然性、確定性。因此,侵權人和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發生的具體經過,常常缺乏深刻認識,以至于對侵權行為何時存在、侵權人是誰等問題難以認定,受害人更無從舉證。

2.在發展模式上建立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為主,任意性責任保險為輔的保險制度。由于環境損害原因的復雜性和承擔責任的特殊性,再加上各個國家不同的國情,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也呈現出不同的模式。國外較為典型的模式有三種:一是以美國和瑞典實行強制保險制度;二是以法國及英國等國家則以任意責任保險為原則的保險制度;三是以德國兼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作為環境損害賠償的保障制度。政策性保險指一國政府基于政策性因素及目的所舉辦之保險,系屬強制性保險,多由政府制定法律為實施依據。決定某種風險是采取商業性保險還是采取政策性保險,取決于該種風險對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程度,以及在正常商業環境下承保該種風險的盈利程度。目前我國的環境侵權行為多體現持續性的特點,其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較大。所以,對于持續性的環境侵權,應通過國家的宏觀政策予以干預,采取政策性保險模式;而對于突發性的環境侵權,由于對侵權人、受害人損害程度的認定較為容易,對其發生的概率也容易統計,因此,對于突發性環境侵權行為的責任保險可以采取商業保險模式。在產生環境污染和危害最嚴重的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如石油、化工、采礦、水泥、造紙、核燃料生產、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等行業。在城建、公用事業、商業等污染較輕的行業可以實行任意環境責任保險,是否投保取決于企業的自愿,因為這類企業是否投保,對企業和社會的影響都不會很大。

3.在保險范圍上以適度范圍為標準,因地制宜確定保險責任范圍與除外責任。我國環境責任保險正處在起步階段,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編制適宜的保險合同條款有相當的難度,因此保險人要嚴格限制責任范圍,對于被保險人的非正常生產活動、違反規范的行為以及故意行為所引起的賠償責任、預防性費用等都可列為除外責任。我國有些學者主張應該擴大環境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但從目前我國的污染現狀、保險業的發展水平和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環境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還是不能擴大,與其涉及許多險種在出險后無力賠償,倒不如在能力所及的范圍內為保護環境切實發揮點作用更為實際。當然,也不可走入另外一個極端,責任范圍過窄,對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轉移得太少,企業就沒有積極性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4.在險種設計中要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我國目前的污染責任保險費率較高,污染責任保險費率是按行業劃分的,最低費率為2.2%,最高為8%,較其他險種只有千分之幾的費率相比,要高出好幾倍。如此高的費率,賠付率又低,企業根本就沒有投保的積極性。企業投保環境責任保險后,要制定相應的條款限制或降低被保險人的不誠實或欺詐行為。如限制保險責任范圍、明確除外責任、對被保險人的不誠實行為給予嚴厲經濟制裁等,以降低道德風險。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承保時要對投保企業進行檢查,嚴格估算企業的風險程度,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對確定損失概率及損失數額有意義的補充資料;保險人還要對被保險人的防災防損設備和措施提出建議。在合同有效期內,要監督企業的生產活動,提出避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措施。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應明確企業的責任程度,按照污染的種類和造成污染的原因確定不同的賠償數額,視其違背保險人提出的防污染措施的情況并決定制裁的措施。

5.在保險賠償限額上,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環境侵權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理論,環境侵權人在追求經濟利益的活動中造成了環境和他人合法環境權益的損害,就應承擔賠償全部損失的責任。但是,在環境侵權責任保險中,在給予受害人賠償時,應實行責任限額制。環境侵權限額賠償原則是環境侵權責任保險限額賠償的基礎。在環境侵權中,環境本身所遭受的損失和由環境侵權所導致的受害人的財產、生命、健康和精神損失一般都相當巨大。如果讓環境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極可能使該侵權人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產,這不僅使受害人因侵權人破產而得不到全部賠償,也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诖龠M社會發展、提高就業的考慮,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實行有限額的環境侵權賠償制。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有利于促進投保人、受害人采取措施,減少環境侵權的發生及其損害的擴大。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也有利于維持保險機構的清償能力,與普通的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相比,環境侵權責任險的保險利益則要復雜得多。保險人為了限制其責任承擔,在環境責任保險單中不得不使用“日落條款”,所謂日落條款,是指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30年的期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通知索賠的最長期限條款。我國環境責任保險正處在起步階段,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編制適宜的保險合同條款有一定的難度,因此保險人要嚴格限制責任范圍,對于被保險人的非正常生產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故意行為所引起的賠償責任、預防性費用等都可列為除外責任。

6.對環境責任保險予以再保險。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的方式,部分轉嫁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保險方式。再保險是原保險人以繳付分保費為代價將風險責任再轉嫁給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人),在保險人之間進一步分散風險。對于環境侵權而言,由于環境侵權具有被侵害對象的廣泛性和環境侵權損害后果的嚴重性,所以,能否有效解決保險人的風險分散問題是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能否廣泛開展的關鍵所在。如果只由一家保險公司予以承保,有可能因為保險公司的規模較小或賠付能力較小,在危險發生以后出現賠付不了的情形。所以,承保風險的保險人為了防止自己承擔的風險過大,通過尋求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人)的方式來分散風險,這對于原保險人來說,可以避免所擔風險過大;對于再保險人而言,通過對原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予以保險,可以收取保險費,開展保險經營;對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人分散了風險,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后,可以獲得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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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小哈羅德

關于我國構建環境責任保險的思考

英國石油公司(BP)在墨西哥灣的漏油事故對當地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導致186億至692億美元的損失。有鑒于此,在環境污染風險越來越大的今天,在我國推動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必須提上日程。

環境責任保險,是基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即環境侵權人)與保險人之間的責任保險合同,由保險人在保險風險事故(環境侵權損害事實)發生的情況下,向受害人(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一種民事救濟方式。

環境責任保險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環境責任保險以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環境侵權責任受到的損失為本質;(2)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應負的環境侵權責任;(3)環境責任保險承保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治理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4)環境責任保險建立的目的是為了應付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特定危險的發生。

在我國構建環境責任保險有重大的積極意義。一方面,由于現代環境事故一般具有損失大、危害面廣的特點,環境侵權人往往無力支付巨額賠償金,由此導致破產等不良影響;另一方面,對于受害方在飽受環境惡化的危害后,如果無法及時得到賠償,會導致其生活水平受到影響。環境責任保險的構建,既可以及時使受害方得到賠償,也避免了侵權人的破產風險,有利于其穩定經營,同時也有利于環境保護事業發展。

對于在我國開辦環境責任保險,筆者有以下建議:

1.確定合理的承保范圍。目前,我國目前的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限定在突發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不包括累積性的環境污染事故,顯然,這并不能滿足廣大企業對環境責任保險的需求。筆者認為,有必要將累積性的環境污染事故也納入我國環境責任保險承保范圍。

首先,累積性的環境污染責任風險造成的損失往往周期長、損失大,如果環境責任保險將其作為除外責任,則無法完成推出環境責任保險的初衷。其次,累積性的環境責任風險的承保符合承保原則,因為企業何時發生保險事故、損失程度大小并不確定,因此屬于不確定性風險,可以成為保險標的。因此,環境責任保險具備承保累積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的條件。

2.實行責任限額。環境責任風險造成的損失往往巨大,為了維護保險機構經營的穩定性以及督促環境侵害人注重環境保護、減少環境污染,有必要對于保險金額做一定限制。同時也可以實行免賠額等措施。

3.政府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由于環境責任保險具有政策保險的特點,其開展及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府應當在稅收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對于累積性環境責任風險,則可以通過強制保險進行風險分攤,保證環境責任保險的穩定運行。

4.積極尋求國際再保險,向國際保險市場分散風險。由于環境責任保險承保的風險往往造成巨大損失,而我國保險市場承保能力有限,因此可向國際市場尋求分保,積極進行再保險。一方面,這可以擴大我國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給予投保人以充分保障,同時,也有利于我國保險企業從國際保險市場上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

5.建立相對較長的索賠時限。由于環境污染事故的復雜性和長期性,為了充分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環境責任保險的索賠期限應當長于一般的財產保險。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在保單中使用“日落條款”,即在保險合同中約定自保單失效之日起最長三十年的時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最長期限。

環境責任保險對環境問題有多大幫助

環境問題一向是我國關心的重大問題,提到環境責任保險,相信許多人回想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兩者是差不多的,下面的內容就簡單的介紹一下環境責任保險,希望會對您有幫助。

環境責任保險是什么

環境責任保險是隨著環境污染事故的頻繁發生和公眾環境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由公眾責任保險(簡稱CGL)發展而來的。在以美國為首的工業發達國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已進入較為成熟的階段,不但在分散排污企業環境風險、保護第三人環境利益和減少政府環境壓力等方面發揮了獨特的作用,還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企業保護環境、預防環境損害的監督管理。然而,面對經濟高速增長下日益突顯的環境損害問題,中國卻尚未全面建立實質意義上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僅在公眾責任險略有涉及。

環境責任保險有什么樣的特點

環境責任保險與一般責任保險的顯著不同是它的技術要求高、賠償責任大。每一個企業的生產地點、生產流程各不相同,經營環節、技術水平各有特點,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危害性都不一樣。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有專門通曉環保技術和知識的工作人員對每一個標的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單獨確定其保險費率。情況不同,每個保險標的適用的保險費率就可能千差萬別。一次污染事故的發生,可能造成多個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加上相關的罰款和清理費用,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是很大的。單就罰款而言,雖然各國的標準不同,但對污染行為都不輕饒。1990年2月,殼牌公司因污染了馬瑟(Mersey)河口,被處予1百萬英鎊的罰款。英國的皇冠法庭(CrownCourt)也曾判過多起類似罰款超過1百萬英鎊的案子。因此,為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在投計保單時,保險公司一般要確定其承擔的責任限額,有時也會要求被保險人共同承擔賠償金。在德國,環境責任保險對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的責任最高限額都是1.6億德國馬克。

環境責任保險有哪些功能

當前,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環境責任保險的以下功能,決定了它在應對環境污染事故上的優越性。

(1)分散企業風險。

由于環境污染事故影響范圍廣和損失數額巨大的特點,單一的企業很難承受。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將單個企業的風險轉移給眾多的投保企業,從而使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由社會承擔,分散了單一企業的經營風險,也能夠使企業可以迅速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職能之一就包括社會管理功能,這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上體現的尤為突出。保險公司可以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費率杠桿機制來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同時也能夠提高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

(3)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經濟補償,有效地保護受害者。

目前我國對于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由于權力機構的復雜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時間得到損失補償,從而甚至激化社會矛盾,同時也會增加國家財政的負擔。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秩序,減輕政府的負擔,還可以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

環境責任保險是主要針對環境的一種保險,投保人一般是一些企業或是公司,這是一種比較公眾性的保險,對于企業和公司來說,購買一份是比較正確的選擇。

環境責任保險案例分享

"導讀:深圳作為全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試點城市之一,2008年開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2014年,深圳人居環境委員會與深圳市保監局研究創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引入保險經紀公司,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模式創新。深圳市各保險公司在傳統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基礎上,增加10類附加條款和9項特別約定,將自然災害、精神損害、自有場地清污、應急處置費用、貨物運輸貯存過程中發生意外的清理費用,以及因意外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泄漏、合理施救費用等均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付范圍。作為重要的環境經濟手段之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2007年試點至今,已經7年有余。截至目前,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省、市、自治區已經達到28個,投保企業累計達2.4萬家次,提供風險保障568億元,涉及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電力、醫藥、印染等多個行業,對解決環境污染糾紛、減輕企業負擔、緩解社會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違法成本低等原因,企業投保動力不足,加之理賠案例不多,各地在推廣過程中仍面臨不少阻力。而保險責任范圍窄、保險產品單一、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也需要保險公司深入思考。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是否有助于問題的改善?如何才能讓企業認識到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重要性?日前,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中歐環境治理項目聯合主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政策國際研討會,管理部門、保險公司、業界專家等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企業為何不愿投保?分散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防患于未然,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重要作用。但在目前的條件下,對環境違法企業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仍是一個尷尬的現實,這也就導致企業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動力不足。就在上周,山東省青島市環保局在其官方微博曬出了對青島嶗特啤酒有限公司的罰單:嶗山分局在夜間突擊執法檢查中發現,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氨氮、COD濃度分別為15.2mg/L、66mg/L,分別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2.04倍和0.32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嶗山分局對其處以罰款654元。這一看似荒誕的處罰金額,恰恰反映了環保處罰的現狀。這樣的處罰金額,怎么能震懾企業?更為典型的案例是紫金礦業?!白辖鸬V業在2010年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當時專家估計生態環境損失高達數億元,但最后企業的民事賠償只有3000余萬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如果發生重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30%進行罰款。所以,對紫金礦業的罰款只有900余萬元,對企業的震懾力很低?!杯h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政策處處長燕娥說,目前,發生污染事故后,民事賠償實際上只承擔直接財產損失和應急處置費用,大部分生態損失是沒有承擔的。處罰力度不夠,加之沒有強制性法律要求,使得企業投保意識不強。無論地方環保部門還是保險公司,都希望能夠明確強制依據。各地在推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過程中,出臺政策措施、明確強制保險企業名錄是主要方式之一。去年2月,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在涉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因為保險費率的高低與企業環境管理水平掛鉤,這就促進了企業加強風險管理。據燕娥介紹,他們在與鉛酸電池行業企業座談時,企業表示已經把投保成本作為企業環境成本的一部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風險企業的成本。"

山東聊城東阿東昌焦化金華鋼鐵公司:環境責任保險公益與強制性

東聊城東阿東昌焦化金華鋼鐵公司:
一、責任保險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承保對象的保險產品。習慣上把責任保險分為以下種類: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東聊城東阿東昌焦化金華鋼鐵公司:近些年來,隨著環境問題的突出以及政府和公眾環保意識的加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屬于責任保險,具有責任保險的一般特征,承保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向第三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此外,環境污染保險具有其特有的兩個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主要是企業,且該企業必須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自己的財產,能以自身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2保險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環境污染侵權受害地域廣闊、受害人數眾多且不確定、賠償數額巨大。一般不確定固定的保險賠付額。有些國家會規定總的賠付上限或者對單一個體的賠付上限。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功能當前,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一)分散企業風險由于環境污染事故影響范圍廣和損失數額巨大的特點,單一企業很難承受。(二)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職能之一就包括社會管理功能,這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上體現得尤為突出。(三)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經濟補償,有效地保護受害者目前我國對于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由于權力機構的復雜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時間得到損失補償,從而甚至激化社會矛盾,而且也會增加國家財政的負擔。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
三、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強制性分析基于以上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該險種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保險產品本身就具有社會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可以被看成是一種社會公眾產品,而責任保險的這種職能體現得尤為明顯,在責任保險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是其中社會性比較強的險種之一。
四、從國外的經驗看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日趨成熟和完善。目前,國外主要由三種運行模式:第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采取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第二種是以美國為代表,采取強制責任保險為原則的保險制度,該強制責任保險主要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種是以英國、法國為代表,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的制度,一般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就環境污染責任投保,但對于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企業則強制投保。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投保方式上應采用以強制保險為原則、以自愿保險為例外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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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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