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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生育醫療費是如何規定的?

廣東省規定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2、生育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產假期計發。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產假計算:

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2]自愿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晚育的,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按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4、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包括職工因為計劃生育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5、男職工假期津貼。

已參保的男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看護假假期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假期時間計發。

看護假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1、不符合國家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的費用;

2、因為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3、分娩期外治療生育并發癥的費用。

本文標簽: 生育醫療費 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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