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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企業自與你終止、解除勞動或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你及其他失業人員的名單報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備案。然后自終止、解除勞動或工作關系之日起20日內,持企事業繳納社會保險的有關材料,將職工的檔案轉移到職工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障經辦機構。
其次,你應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及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后,你如果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即可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你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持身份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及《求職證》,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另外,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