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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不給臨時工交社會保險,該怎么維護權益

事業單位除了會有正式工,還會因為需要而聘請一些臨時工,由于這些臨時工并不是長期需要,所以有些事業單位就會不給這些臨時工繳納社保。那么,事業單位不給臨時工交社會保險,該怎么維護權益?小編為你仔細講解。

事業單位不給臨時工交社會保險,該怎么維護權益?事業單位不給臨時工交養老保險,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公司沒為員工交納社保,可以拿單位的勞動合同,或工資條、工作證等可以證明在單位工作的證據都可以,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保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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