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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對于我國失業公民來說,要是失業的話,能受到一定的社會保障,可以領取一定的失業保險金。那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一般有哪些?關于這方面的內容,下面小編將為大家詳細說明,希望會對您有幫助。

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如果對方已經按照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的話,那么,就有機會領取這個現金的,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也就是說,不是人家自己愿意停止就業的,不是人家本來的意思,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是說,是自己就職的公司跟自己解除了合同的話,如果是這樣的遭遇的話,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員工不愿意干了的話,也是常用的情況。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要根據對方提出的要求,要多次考核,不然的話,就會遇見問題的。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樣的話,就能緩解社會的壓力了。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一般有以上的幾種情況。希望我們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時候給到您一些幫助。

本文標簽: 失業金 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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