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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此前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最新政策中,失業險繳納比例再度下調。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辭職后什么情況下可以領取到失業險?

領取條件:

1、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已參加失業保險

2、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3、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哪些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按照規定,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具體領取期限為:

1、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按照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例如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標準如下: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122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149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176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03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31元。

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核享受資格。

2、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發放銀行存折。

3、失業人員本人應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本文標簽: 失業金 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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