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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該如何辦理

為職工交納社保保險是每個用人單位的責任,而在實踐中有些人用人單位是不購買或者不足額購買社會保險的,社保經辦機構發現后,會要求用人單位補繳,那么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該如何辦理?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該怎樣辦理

提供的材料:

1、《**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報表》;

2、《用人單位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書》(加蓋參保單位公章);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仲裁裁決、決定、調解書;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限期改正、行政處理或者處罰決定;投訴、信訪以及用人單位主動整改的,經社保經辦機構查實并核定后出具的稽核書面處理決定;

4、職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1份;

5、職工勞動合同復印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由用人單位簽章、個人簽字確認的其他證明勞動合同關系的文件1份;

6、補繳時段對應月份職工工資發放明細表和財務記賬憑證復印件1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補繳流程:

1、用人單位提交申報資料給市社會保險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科工作人員初審(用人單位不能現場提供工資收入憑證原件資料或工作人員對用人單位提供的申報資料有疑問的,經稽核科(1號窗口)實地稽核確認屬實后,再行辦理);經初審符合補繳條件的,制定補繳社會保險費計劃,由科室負責人復審后打印《遂寧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一覽表》。初審不符合補繳條件的,工作人員應書面告知原因;

2、養老科工作人員將《**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一覽表》交稽核科負責人復核,復核不通過的,退回養老科,并由養老科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原因。復核通過的,報分管領導審核;

3、信息統計科根據補繳實際情況每月安排兩次補繳公示,每次公示時限為5天;

4、公示結束后養老科工作人員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經辦人員,養老科工作人員為用人單位打印《社會保險法限期補繳通知》并請用人單位經辦人員簽字確認。

二、不交納社會保險的責任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的,應當承擔以下民事賠償責任:

(一)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足額繳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月起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應承擔的費用或不能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導致職工無法享受養老待遇的損失。

(二)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擅自停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患病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支付醫療費用。

(三)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擅自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四)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或者擅自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職工失業后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賠償標準為失業人員應當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補助的二倍。

(五)用人單位不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擅自停止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等醫療費用以及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發放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待遇標準,由該用人單位支付。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該怎樣辦理”問題進行的解答,企業為職工補繳社會保險時,需要向經辦部門提供補繳申請書、職工工資明細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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