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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何補繳社會保險

按政策養老保險補繳只向單位開放,個人無法補繳,導致這一群體退休后可能面臨繳費年限不足或年限短,領取養老金水平較低,這也成為近年來社會關注的歷史遺留問題。個人如何補繳社保?

根據相關政策,在市、區(縣)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以個人名義委托存檔的人員,因各種原因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有繳費中斷情況的(國家及本市規定的不繳費情況除外),可以按程序進行補繳;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仍參照相關政策規定由用人單位辦理補繳手續。

1、《關于城鎮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涉及的人員類別為哪些?

《通知》中明確,涉及人員為“在市、區(縣)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以個人名義委托存檔的本市戶籍人員”,因農業戶口不涉及檔案問題,故應明確為“本市城鎮戶籍”人員。

2、已退休人員是否可以申請補繳?

《通知》中明確,應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可以提出書面補繳申請,故申請人應在到達退休年齡且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前申辦補繳手續。

3、個人可以申請什么時間段的補繳?

按照《通知》要求,在個人提出申請,經存檔機構初審材料并報請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后,個人可以補繳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4、補繳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涉及補繳系數?是否記個人帳戶?

《通知》規定,補繳時,以本人確認的相應補繳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分別乘以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即補繳系數),作為相應補繳年度的補繳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計入個人賬戶部分,均以本人確認的繳費工資基數按歷年規定的比例計入。

5、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的中斷是否可以通過本《通知》補繳?

《通知》中提到,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仍按照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1號)及本市有關政策規定辦理補繳手續。

6、補繳基數如何確定?

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要求,個人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時,相應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檔次分為以下三檔:

(1)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3)補繳年度繳費工資基數下限。

7、個人辦理補繳應通過什么部門?

根據《細則》要求,已在存檔機構個人委托存檔的本市城鎮人員,本人可向現存檔機構申請補繳;檔案關系在用人單位的本市城鎮人員,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存檔機構申請補繳;檔案關系不在存檔機構或用人單位的本市城鎮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戶口所在地存檔機構辦理個人委托存檔等相關手續后,可以申辦補繳手續。

8、如果個人檔案既不在單位,也不在存檔機構的,是否可以申請補繳?

根據《細則》要求,檔案關系不在存檔機構或用人單位的本市城鎮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戶口所在地存檔機構辦理個人委托存檔等相關手續后,可以申辦補繳手續。

9、補繳時是否需要中斷在繳的保險?

根據《細則》要求,申辦補繳過程中,個人的社保關系不需要辦理轉移手續。

10、那些情況下不得申辦補繳?

根據《細則》要求,以下時間段內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得申辦補繳:

(1)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

(2)被判刑勞教收監執行期間;

(3)辦理外埠戶籍進京之前;

(4)辦理本市戶籍農轉非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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