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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河北省出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正式啟用

8月1日,我省新出臺的2005年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在省會正式啟用,新版醫保藥品目錄新增藥品448種,適用范圍擴大到了工傷保險,醫保藥品目錄對238種藥品制定了限定使用范圍。
據省醫保中心負責人彭衛寧介紹,以前的醫保藥品目錄是2001年開始執行的,當時列入的藥品共1677種。而此次啟用的新版醫保藥品目錄共列入藥品2125種,其中西藥1139種 新調整的醫保藥品目錄較以前相比險種適用范圍從基本的醫療保險擴大到了工傷保險,并對部分劑型進行了歸并,明確了部分藥品準予支付費用的限制范圍,在藥品目錄中增加了“凡例”,對如何正確使用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和說明。
為防止醫保目錄內的藥品被濫用,新版醫保藥品目錄對238種藥品制定了限定使用范圍,明確規定了這些藥品臨床使用時患者應具備的癥狀、體征及其它條件。同時,新版醫保藥品目錄還規定327種醫保藥品僅限門診使用,這些藥品均屬于非處方藥,其中包括用于清熱解毒的“牛黃上清丸”等,市區所有參保人員在門診使用此類藥品時,醫?;饘匆幎ㄖЦ?;而住院的參保人員使用這些藥品,醫?;饎t不予支付。
據了解,新版醫保藥品目錄啟用后,石家莊市醫保管理中心也將逐步對目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不按要求執行的藥店或醫療機構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山東省城日前確立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省城醫保啟動在即,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也于日前敲定。
據了解,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是指保證職工臨床治療必需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藥品目錄,它是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的一種方式。它由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兩部分組成。其中,“甲類目錄”的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藥物中價格低的藥品?!?br/>乙類目錄”的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目錄”價格略高的藥品。 據濟南市醫保辦介紹,不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藥品主要有:一是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藥品;二是部分可以入藥的動物及動物臟器,干(水)果類;三是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泡制的各類酒制劑;四是各類藥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劑;五是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特殊適應癥與急救、搶救除外);六是勞動保障部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據介紹,該目錄藥品種類基本參考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藥品要從藥品目錄中刪除:一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撤消批準文號的;二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吊銷《進口藥品注冊證》的;三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四是經主管部門查實,在生產、銷售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五是在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另據記者了解,使用“甲類目錄”藥品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乙類目錄”的藥品費用,先由參保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費用后,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正式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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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關于加強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標準化管理的通知

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標準化管理,保證參保職工臨床用藥需求和醫保藥品的質量,規范醫保藥品價格管理,現就我市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標準化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標準化管理,建立蘇州市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標準庫(以下簡稱“標準庫”)。標準庫內包括目前我市各定點醫療機構的所有藥品,由醫療保險藥品、離休干部用藥和自費藥品三大類組成。
二、標準庫內的藥品實行通用名下的商品名管理,藥品管理到劑型、規格、單位、價格和自負比例,并根據藥品分類、名稱、劑型采用統一的藥品編碼。標準庫內所有藥品的價格按照物價部門確定的最高零售價實行限價管理。
三、標準庫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單位”)的藥品庫實行實時聯網,定點單位藥品必須與標準庫內藥品進行對照后方可正常使用。藥品對照時,應對照到同名藥品劑型、規格、單位和價格,僅有通用名的藥品劑型可直接對照到標準庫中對應的通用名劑型。
四、各定點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藥品目錄的對照和維護工作。參保職工在定點單位發生的所有醫藥費用必須劃卡結付,對因藥品對照失誤等原因,導致參保職工醫藥費用結算錯誤的,定點單位應通過電腦進行退票后重新結算,不得進行手工退票。
五、市級以上定點醫院因臨床治療需要,需增加標準庫中暫缺的醫保藥品、離休干部治療性藥品及自費藥品時,須辦理以下手續1、經醫院藥事委員會討論同意該藥品入院使用,由醫院藥劑科填寫《蘇州市醫保藥品增補申報表》,由醫院或藥品生產銷售企業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并附江蘇省藥品價格備案單或國家計委定價文件、藥品質量檢驗報告單、藥品生產(銷售)企業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企業GMP證書等有關材料,以上材料必須加蓋申報單位印章。2、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申報的資料認真審核后,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符合列入標準庫條件的藥品,以《醫保藥品價格聯系單》的形式,提請市物價局審價,并在接到審價回執后3日內將該藥品增加入標準庫。
六、對2003年9月30日以前已在本市市級以上醫院使用,通用名在國家及省醫保目錄內,商品名未進本市醫保目錄的藥品,藥品生產銷售企業或市級以上定點醫院可按第五條第1款的規定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認定后,根據“臨床必需、質量保證、療效確切、價格合理”的原則,增補醫保藥品商品名,并在蘇州市勞動保障網上公布。
七、凡市和縣級市集中招標采購的中標藥品,通用名在國家及省醫保目錄內,而商品名不在我市醫保目錄內的藥品,經市、縣級以上定點醫院臨床應用三個月以上,療效確定的可按第五條規定的程序增補入醫保藥品目錄。
八、定點單位在藥品的使用和銷售環節中不得以代幣券、現金返還或發放實物等形式讓利、促銷,引導非正常消費。
九、醫保藥品出現以下情況時,將從醫保目錄內剔除1、國家明令停止生產或銷售的藥品;2、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當年抽檢兩次以上質量不合格的藥品;3、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價格備案單等有關資料被查實的;4、在藥品銷售中,采用發放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的;5、藥品中標后,不正常供貨或變更規格變相漲價的。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下發關于認真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使用工作的通知

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是一項十分重要的經常性工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改革工作啟動以來,各統籌單位的定點醫院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使用藥品的商品名與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通用名、藥典名品名對應工作沒做好,以及目錄內備藥率低等情況,造成參保職工個人負擔不同程度的加重問題。為維護廣大參保職工的利益,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用好《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醫保目錄》)?!夺t保目錄》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匯總各省公費醫療藥品目錄基礎上,組織全國有關醫療、藥品專家反復論證,并經專家投票(我省也有50位醫療、藥品方面的專家參加)后推出的?!夺t保目錄》增加了新的藥品品種和劑型,淘汰了部份老的藥品品種和劑型,具有較強科學性和實用性,李嵐清副總理對此給予較高的評價。由于《醫保目錄》使用品名是采用通用名、藥典名,可以對應各不同企業生產的商品名藥品很多,所以《醫保目錄》在使用上有很大廣泛性。各地在使用《醫保目錄》時,重要的是在于作好藥品目錄通用名、藥典名與各不同企業生產的商品名藥品的對應工作。
2、各定點醫院有責任搞好本院采購、使用藥品與《醫保目錄》品名對應工作,并向醫保中心提供本院醫保用藥各藥品商品名,協助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做好醫保用藥的管理。各統籌單位要提出具體要求,今后若出現由于定點醫院未能解決《醫保目錄》品名對應問題,而造成參保職工自付的費用,醫院應負擔責任并向參保職工退款。
3、建立《醫保目錄》藥品對應庫。各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在收集本級各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醫保用藥各藥品商品名的基礎上,要注意作好錄入工作,建立起《醫保目錄》藥品對應庫,為各不同定點醫療機構交流提供服務。
4、適當放寬醫保藥品劑型。對各設區市推薦的增補藥品,品名與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相對應的不同劑型、鹽基的藥品,將給予適當放寬,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具體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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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關于加強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標準化管理的通知

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標準化管理,保證參保職工臨床用藥需求和醫保藥品的質量,規范醫保藥品價格管理,現就我市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標準化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標準化管理,建立蘇州市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標準庫(以下簡稱“標準庫”)。標準庫內包括目前我市各定點醫療機構的所有藥品,由醫療保險藥品、離休干部用藥和自費藥品三大類組成。
二、標準庫內的藥品實行通用名下的商品名管理,藥品管理到劑型、規格、單位、價格和自負比例,并根據藥品分類、名稱、劑型采用統一的藥品編碼。標準庫內所有藥品的價格按照物價部門確定的最高零售價實行限價管理。
三、標準庫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單位”)的藥品庫實行實時聯網,定點單位藥品必須與標準庫內藥品進行對照后方可正常使用。藥品對照時,應對照到同名藥品劑型、規格、單位和價格,僅有通用名的藥品劑型可直接對照到標準庫中對應的通用名劑型。
四、各定點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藥品目錄的對照和維護工作。參保職工在定點單位發生的所有醫藥費用必須劃卡結付,對因藥品對照失誤等原因,導致參保職工醫藥費用結算錯誤的,定點單位應通過電腦進行退票后重新結算,不得進行手工退票。
五、市級以上定點醫院因臨床治療需要,需增加標準庫中暫缺的醫保藥品、離休干部治療性藥品及自費藥品時,須辦理以下手續:
1、經醫院藥事委員會討論同意該藥品入院使用,由醫院藥劑科填寫《蘇州市醫保藥品增補申報表》,由醫院或藥品生產銷售企業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并附江蘇省藥品價格備案單或國家計委定價文件、藥品質量檢驗報告單、藥品生產(銷售)企業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企業GMP證書等有關材料,以上材料必須加蓋申報單位印章。
2、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申報的資料認真審核后,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符合列入標準庫條件的藥品,以《醫保藥品價格聯系單》的形式,提請市物價局審價,并在接到審價回執后3日內將該藥品增加入標準庫。
六、對2003年9月30日以前已在本市市級以上醫院使用,通用名在國家及省醫保目錄內,商品名未進本市醫保目錄的藥品,藥品生產銷售企業或市級以上定點醫院可按第五條第1款的規定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認定后,根據“臨床必需、質量保證、療效確切、價格合理”的原則,增補醫保藥品商品名,并在蘇州市勞動保障網上公布。
七、凡市和縣級市集中招標采購的中標藥品,通用名在國家及省醫保目錄內,而商品名不在我市醫保目錄內的藥品,經市、縣級以上定點醫院臨床應用三個月以上,療效確定的可按第五條規定的程序增補入醫保藥品目錄。
八、定點單位在藥品的使用和銷售環節中不得以代幣券、現金返還或發放實物等形式讓利、促銷,引導非正常消費。
九、醫保藥品出現以下情況時,將從醫保目錄內剔除:
1、國家明令停止生產或銷售的藥品;
2、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當年抽檢兩次以上質量不合格的藥品;
3、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價格備案單等有關資料被查實的;
4、在藥品銷售中,采用發放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的;
5、藥品中標后,不正常供貨或變更規格變相漲價的。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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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本省企業研發生產的新藥增補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醫藥產業發展十二條措施的通知》精神,鼓勵醫藥企業自主創新,支持醫藥企業開拓市場,促進我省醫藥產業的發展壯大,現就支持本省企業研發生產的新藥增補納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注冊和納稅在福建省內的醫藥企業生產的3類及以上化學藥品、6類及以上中藥和具有新藥證書的生物制品新藥,且未列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
按新藥注冊管理辦法確定的符合條件的藥品種類為:
(一)化學藥品<
1.新藥注冊時,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2. 改變給藥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3. 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及其原料藥,和(或)改變該制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二)中藥
1. 新藥注冊時,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中藥、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劑。
2. 新發現的藥材及其制劑。
3. 新的中藥材代用品。
4. 藥材新的藥用部位及其制劑。
5. 新藥注冊時,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劑。
6. 新藥注冊時,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藥、天然藥物復方制劑。
(三)治療用生物制品
具有新藥證書的治療用生物制品。
二、申請程序
省內醫藥企業向省經信委提出新藥增補納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申請,省經信委負責統一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新藥增補進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初步意見,并提供相關以下材料:
1. 新藥證書;
2. 經省藥監局審核確認的新藥類別材料;
3. 藥品注冊批件;
4. 藥品生產許可證;
5.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6. 藥品GMP證書。
三、審定辦法
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組織省經信委、財政廳、衛計委、物價局、藥監局召開由臨床醫學、藥學專家參加的臨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增補評審會,進行評定,形成會議紀要。經評審認定后增補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布增補進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用名及該品種的省醫保序號。
四、本通知從發文起執行?!蛾P于省內醫藥企業研發生產的新藥增補進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實施意見的通知》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日照明年起統一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

12月10日,記者從日照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獲悉,自2015年1月1日起,日照市將按照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推進要求,對整合后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執行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的有關規定。 參保居民就醫購藥,除按2010版《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范圍執行外,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新藥品目錄頒布前,2012版國家基本藥物和省增補基本藥物(含2010年版山東省增補藥物目錄內藥品)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魯人社字〔2014〕567號文件附件所列26種藥品,自2015年1月1日起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其中2010版《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的藥品,支付類別按原規定執行,其他藥品按甲類藥品支付標準。
參保居民在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彩超、注射器、輸液器等三項診療項目費用,納入門診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其中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居)衛生室,按規定執行一般診療費政策,不得單獨收取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藥事服務費。參保人員一般診療費不得高于當次醫療費總額的20%,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最高不得超過10元;同一人就診,收取一般診療費每天不超過1次。一般診療費報銷比例90%,每人每年最高報銷30元。 據醫療保險科工作人員介紹,新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與原來單獨運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制度相比,保障范圍更寬,待遇水平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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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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