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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可抗辯條?保險條款是怎樣規定的

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其基本內容是:人壽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期(一般為兩年)之后,就成為無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理由主張保險合同自始無效。在保險合同中列入不可抗爭條款,是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限制保險人權利的一項措施。

目前不可抗辯條款在我國壽險市場還沒有完全得以適用。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p>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不可抗辯條款具體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條第三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不可抗辯條款具體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條第三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 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不可抗辯條款是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的條款。按照新《保險法》的規定,出現法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保險人主張解除保險合 同時,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合同簽訂未滿兩年,依據新《保險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 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第三款,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贝藭r,如果合同簽訂已超過兩年,保險人就不能再以此為 理由,與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

不可抗辯條款一般僅限于保單有效性的爭議,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詐、隱匿或重大誤述而對保單的有效性提出爭議。該規則也有例外情況,在欺詐性冒名頂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謀殺被保險人等情況下,即使爭議期結束,保險人也可提出抗辯。

本文標簽: 保險條款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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