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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條,凡持票搭乘長途汽車的旅客,均應依照本保險條款規定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其手續由公路客運部門辦理,不另簽發保險憑證。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并簽發保險憑證后開始生效,生效日載于保險憑證上。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險金額
本公司根據本合同所承保的每一類風險都分別設定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在投保時約定,并在保險憑證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2.2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在保險憑證上載明,最長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約定終止時止。
2.3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時與投保人的約定,對被保險人遭遇的以下一類或幾類風險承擔保險責任:
(1)自駕(乘)汽車意外傷害: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非經營客貨運業務的汽車在車廂內遭遇意外傷害事故;
(2)汽車乘客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經營客運業務的汽車在車廂內遭遇意外傷害事故;
(3)軌道車輛乘客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經營客運業務的軌道交通車輛(包括火車、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磁懸浮列車)在車廂內遭遇意外傷害事故;
(4)輪船乘客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經營客運業務的輪船自踏上輪船甲板時起至離開輪船甲板止遭遇意外傷害事故;
(5)飛機乘客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經營客運業務的民航班機自通過機場安全檢查時起至抵達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機的艙門止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遇約定的風險,本公司按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2.3.1意外身故及傷殘給付條款
(1)意外身故給付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在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險憑證所載的該類風險對應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意外傷殘給付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在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發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一)或“Ⅲ 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見附表二)所列傷殘項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險憑證所載的該類風險對應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則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兩項或兩項以上傷殘項目的,本公司給付各項意外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傷殘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按較嚴重項目給付一項意外傷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傷殘在合并事故發生前(含本合同訂立前)的傷殘后,可領取較嚴重項目的傷殘保險金,則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傷殘保險金,但在給付時應扣除事故前的傷殘對應的傷殘保險金。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累計給付的身故和傷殘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險憑證上所載的該類風險對應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2.3.2意外傷害醫療給付特別條款
本特別條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傷殘給付項目的前提下可選擇的保險項目,若本項目未在保險憑證上載明,則本特別條款不產生效力。
在本特別條款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在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經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進行必要的門急診、住院治療,則對于被保險人已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規定的必要且合理的醫療費用超過100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已從任何其他途徑(包括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工作單位、本公司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取得補償,本公司給付的保險金僅以約定范圍內費用未取得補償的剩余部分為限。
在本特別條款有效期內,對被保險人累計給付的醫療保險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險憑證上所載的該類風險對應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2.4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傷殘或者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行為而導致打斗或被襲擊、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險人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患精神疾患;
(5)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于安全乘坐的規定;
(6)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交通工具;(7)被保險人駕駛超載交通工具因超載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傷害;
(8)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軍事用途或者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期間;
(9)以駕駛為職業的被保險人駕駛交通工具期間;
(10)被保險人處于車輛輪船飛機中專門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傷害;
(11)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12)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13)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4)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時,本公司向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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